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百捷通便利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友谊大厦七栋一层西,注册号440303808522208。
经营者吴俊展。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