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47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罗克眼镜店,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北路123号,注册号440126601118458。
经营者:李伟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罗克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