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423号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覃晓茵,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2街**号,营业执照:440682600899554。
经营者:林俊镇。
被告:林俊镇,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公民身份号码:×××0010。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3月22日以被告林俊镇已经不再经营佛山市南海盐步韦宾百货商行,且本案侵权事实发生时间距今已有较长一段时间,难以查清事实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