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振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606民初1125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振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陈振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12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振忠,男,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振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陈振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第11类“”、“”、“”等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商标权人亦明确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打假维权。

上述商标经原告关联企业集团数十年的潜心经营,铸就了全国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电器品牌,先后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美誉,“美的”系列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电热水壶,并在网店页面中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对上述侵权行为,原告已申请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网店页面中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电热水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电热水壶;

二、立即停止在其网店页面中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

三、就本案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明确其指控被告侵害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粤佛顺德第15060号、第15054号、第15055号公证书,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是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

2.商标授权书三份,证明原告有权使用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起诉,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3.(2015)粤佛顺德第15044号公证书一份,证明美的商标曾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美的品牌在九十年代就已拥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4.(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56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第1523735号商标曾于2013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

5.(2012)高行终字第356号行政判决书、(2014)知行字第30号行政裁定书,证明第1523735号等注册商标曾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给予驰名商标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对此事实进行了肯定。

6.(2013)粤佛顺德第17480号公证书,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先后于2002年1月16日、2010年12月24日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7.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广东省著名商标变更证明,证明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于2014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8.(2013)粤佛顺德第17821号公证书及(2015)粤佛顺德第15045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价值先后被评估机构评估为611.22、683.15亿元,品牌价值极高。

9.(2015)粤佛顺德第15046号公证书,证明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品牌价值极高。

10.(2015)莱凤城证民字第338号公证书、封存实物,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11.公证费票据一张(金额6万元,原告本案主张3000元),证明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

12.淘宝公司提供的回函及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原告提供的上述第1、3、6、8、9、10项证据,均为公证机构出具的文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2项证据,与第1项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7项证据为商标管理行政机关出具的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第4项、第5项证据为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第11项证据与第10项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第12项证据有证明单位的盖章,且该证明单位是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网店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故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765872“”、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商标的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电热水壶等。

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向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许可原告使用其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害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2014年9月13日,上述注册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出具商标授权书,继续许可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5日再次出具商标授权书,将商标许可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

1999年1月5日,原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的及图”注册商标在空调、风扇商品上被国家商标局评为驰名商标;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523735号“”注册商标在空调、电风扇商品上自2002年1月起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于2012年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美的”品牌在2014年10月被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r&f睿富全球排行榜)评定价值为683.15亿元。

2012年,“美的”品牌被胡润品牌榜评为“全国最具价值家电品牌、全国最具价值民营品牌十强”。

(2015)莱凤城证民字第338号公证书记载,2015年5月2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该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15时22分至15时27分,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两人的监督下,对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湛江宝宝数码”的“u(203053474)”网店销售的电热水壶的操作过程进行了公证,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5年6月7日10时58分,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去到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的“书香美域”小区对过胡同内的“百世汇通”营业部,在该营业部提取了包装完好的货物一件,单号为521116797160。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对该营业部外景拍摄照片一张。

上述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将货物带回公证处,先由王守贞对货物外观拍摄照片二张,然后打开,里面有标有“美的midea”字样的电热水壶一个,王守贞对该物品拍摄照片三张。

随后公证员将上述货物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并交王守贞保管。

2015年6月7日19时06分至19时08分,在该公证处公证员两人的监督下,对王守贞利用公证处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淘宝网”网站上购买掌柜名为“湛江宝宝数码”的“u(203053474)”网店销售的电热水壶确认收货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王守贞在操作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了录像。

上述行为结束后,王守贞在公证处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并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上述(2015)莱凤城证民字第338号公证书所附的照片、光盘及货物显示,涉案货物卖家是“湛江宝宝数码”,真实姓名是“陈振忠”;

“u(203053474)”网店上标示有“midea/美的”字样,展示的宝贝详情中有“品牌:midea/美的”字样,产品图片中有“”标识,产品包装图片有“”标识;

公证处封存的货物包括百世汇通快递详情单一份(单号:521116797160)、电热水壶一个、产品外包装纸盒一个、说明书一份以及发货单一张,其中电热水壶壶身及底部标签有“”的标识,产品外包装盒以及说明书有“”标识。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的信息披露回函显示,淘宝网的会员“湛江宝宝数码”实名认证人为“陈振忠”,并附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庭审中,经比对,原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电热水壶壶身及底部标签上使用的“”标识与其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相同;

外包装箱和说明书上使用的“”标识均与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相同。

原告称其主张5万元损失赔偿额是根据原告的品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酌定。

另查,原告在申请本案证据保全公证的同时,还就其他20件案件同时申请证据保全,共计花去公证费60000元,即平均每件案件的公证费用为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是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并且该商标注册人在授权书中明确原告可以单独就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故原告是本案适格主体。

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其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第6765872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电热水壶,而被控侵权产品亦为电热水壶,两者为相同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壶身及底部标签上使用的“”标识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相同;

外包装箱和说明书上使用的“”标识均与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网站上使用的“midea/美的”字样,文字与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相同,只是“midea”第一个字母与原告注册商标略有区别,但两者在视觉上并无差别,可认定为相同;

被控侵权网站上的产品包装使用的“”标识和“”标识分别与原告的第5478887号“”及第5478888号“”标识相同。

此外,被控侵权商品及网站上使用的“”标识和“midea/美的”字样,其主要识别部分为文字“美的”,与原告第6765872“”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因此,上述商品为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本案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在其网站上使用“”和“”等标识,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原告据此主张被告陈振忠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损失赔偿额方面,原告因被告陈振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陈振忠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被告陈振忠侵权行为的后果,原告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用等因素,本院判决被告陈振忠赔偿原告损失18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振忠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热水壶,并停止在其网页中使用“”“”“midea/美的”等标识;

二、被告陈振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损失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上述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