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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林金秀与被上诉人陶真群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终751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林金秀与被上诉人陶真群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金秀,陶真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金秀,女,汉族,1980年4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羌晓莉、周捷,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真群,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

上诉人林金秀与被上诉人陶真群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金秀于2016年3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金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5元,减半收取2202.5元,由上诉人林金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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