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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0115民初14571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457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繁花文体用品商店,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X号XXX层。

经营者陆春花,女,汉族,1955年3月12日生,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建国东路XXX弄XXX号。

委托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明路街道繁花文体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晓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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