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20、921号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221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534151-5。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王尚国。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堂二路12号厂房B幢E、F卡,组织机构代码59407060-3。
负责人徐和秀,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依致,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解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尚国、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