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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王尚国、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20、92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与王尚国、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王尚国,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920、921号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前进二路221号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5534151-5。

法定代表人李桂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龙飞,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王尚国。

被告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新前进村申堂二路12号厂房B幢E、F卡,组织机构代码59407060-3。

负责人徐和秀,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依致,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解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尚国、中山市坦洲镇运祥塑料五金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本两案的起诉。

本两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多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山市云腾摄影器材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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