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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良渚旺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余知初字第97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余杭区良渚旺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区良渚旺市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97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旺市便利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经营者:赖晓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良渚旺市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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