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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从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8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从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朱从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56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从元,个体工商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从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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