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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原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18043号
案件名称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原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五-高翡 Windows 用户 2 1 2015-07-30T08:25:00Z 2017-04-25T09:22:00Z 2017-04-25T09:22:00Z 2 94 538 Microsoft 4 1 631 12.00 false 17.45 磅 26.55 磅 0 false false false EN-US ZH-CN X-NONE $([{£¥·‘“〈《「『【〔〖〝﹙﹛﹝$(.[{£¥ !%),.:;>?]}¢¨°·ˇ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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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国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原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旺角烟厂街9号兴发商业大厦21楼1室。

被告: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北区。

法定代表人:熊建文。

被告:北京中通世纪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刘老公庄(北京北泡集团有限公司院内39幢39-15-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涛。

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中通世纪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原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中通世纪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中原骆驼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奥沃森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中通世纪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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