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73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作勇,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峰,原长沙市雨花区铭锋烟酒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钟玥,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悦,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人民陪审员 范可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