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325号原告:孔玮委托代理人:孙雪,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本溪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张克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白世新,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瑞红,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运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玲玲、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本溪市交通局、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6年3月15日,原告沈阳天工热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赔偿额为1万元。
2016年4月6日,要求撤回对被告本溪市交通局、辽宁太阳能研究应用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孔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