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571号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
法定代表人:林秀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勋夫,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鼎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麦燕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丽琴,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慧璇。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鼎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鼎峰花园建造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城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计),由原告东莞金字塔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