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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华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华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华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知初字第00002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英文名: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夏芬,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闵韡豪,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

法定代表人蔡维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梅,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龚立华,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华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华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锋,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XX,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560561148A。

法定代表人杜灵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张微,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湖北宝源木业有限公司、荆门市华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电商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以其与被告荆门市华普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纠纷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本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330元,本院应向原告磊若软件公司退还其多缴纳的诉讼费3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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