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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79号
案件名称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与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日泰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79号原告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空港工业园旺田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卢金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张庄煤矿多种经营公司铸造厂。

法定代表人杨春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75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林卖,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日泰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新苑五路90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日泰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日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日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北金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益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常州日泰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州御发工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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