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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华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6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淮北市华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华强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初27号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北门工业干道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怡晴,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淮北市华强烟酒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翠峰路。

经营者:贾战华,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华强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艳审 判 员  张春茹代理审判员  郑泽恩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玥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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