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754-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127232。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饶高明、何九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广佛路北村段金海广场花园首层10#铺位之自编A02。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414342。
法定代表人李凤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商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