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4402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高埗锋润手机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官文辉,男,汉族,1980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高埗锋润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埗锋润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高埗锋润手机店的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