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0306民初1647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路与创新路交汇处裕富苑1-3层。
法定代表人黄坚雄,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