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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民初30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与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306号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李银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乃翔,南京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夏广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诉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撤回对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国井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宿迁市洋河镇御缘酿酒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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