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32号原告:王文增。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增与被告刘兴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文增负担。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32号原告:王文增。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朋。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增与被告刘兴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文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