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309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汇银金融商务中心19号。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家园家乐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医路的家园家乐超市。
经营者系翟文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家园家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