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074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利萍,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必信手机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明通数码城A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0913557T。
经营者马文涛。
被告马文涛,1983年6月18日,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代理人马晓华,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必信手机商行、马文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和必信手机商行、马文涛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71.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