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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多琴与淮南市鹏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4民初12号
案件名称钟多琴与淮南市鹏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多琴,淮南市鹏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民初12号原告:钟多琴,女,汉族,1960年6月13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华阳,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鹏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

法定代表人:聂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多琴诉被告淮南市鹏伟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多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多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钟多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多琴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郑 植审判员  时素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启凡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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