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6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吕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许继娟,董事长。
被告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双山天中药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红,经理。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冯正伟(实习),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双山天中药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