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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01民初66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双山天中药品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6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吕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颜廷婷、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许继娟,董事长。

被告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双山天中药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红,经理。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冯正伟(实习),山东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章丘明隆大药房有限公司双山天中药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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