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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薇与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杨薇与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薇,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香洲凯依兰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310号原告:杨薇,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梁兆泉,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翟栋梁。

被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负责人:张文涛。

被告:珠海市香洲凯依兰家具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经营者:郑西岸,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受理原告杨薇诉被告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香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珠海市香洲凯依兰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薇于2016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56元,由原告杨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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