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俊岭。
委托代理人雷清华,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春西,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鲜鲜,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朱俊岭因与被上诉人南京物联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知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朱俊岭于2016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朱俊岭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俊岭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朱俊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