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初字第50-1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安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俱兴斌,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艺科绿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