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初24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阁,女,经营场所商丘市。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