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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仁恒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290号
案件名称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仁恒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天津仁恒北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90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天津仁恒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8058。

法定代表人章浩宁。

原告马慧军诉被告天津仁恒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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