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俊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俊朗松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凤林。
原审被告高要市家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
法定代表人陈健初。
原审被告高要市金渡镇业宏五金交电商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市。
经营者陈庆初。
上诉人俊朗电气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不必然包括原告住所地,原审法院认定错误。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含有其商标字样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侵权人住所地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