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866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方华、朱政宇,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文锦、龚杨立,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卓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刘卓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6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