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邑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79号
案件名称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邑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邑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79号原告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谢军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龙彦,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邑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娇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有金。

委托代理人孙腾。

原告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邑奔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6年4月26日,原告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邑奔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69元,由原告上海迅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审 判 员  杨馥宇代理审判员  高卫萍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