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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04民初287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87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

委托代理人杨朔。

委托代理人李纪。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

经营者文起。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

经营者陈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哆来咪食品店、长沙市岳麓区亚娟食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周晓玲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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