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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熊克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01民初3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熊克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熊克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373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4栋8号。

经营者李金勇。

被告熊克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熊克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熊克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勇诚糖果商行、熊克支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潘 威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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