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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43-2346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343-2346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荣高。

本院审理原告吴华诉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高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四案中,荣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荣高公司认为其住所地为佛山市,本四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四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专利民事案件。

吴华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代理人与公证员对荣高公司在广州市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广州)国际建筑装饰博览会的涉嫌侵权行为进行了保全,即本四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且荣高公司住所地也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四案有管辖权。

荣高公司以其住所地在佛山市为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以上法律条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四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共400元(每案100元),由被告佛山市荣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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