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振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
被告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京道。
本院在审理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隆瑞化学有限公司、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告西安利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