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更699号罪犯陈奕印,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经商,原住福建省晋江市。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奕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被告人陈奕印提出上诉。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陈奕印于2014年10月27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以闽宁监假(2016)4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陈奕印予以假释。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奕印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自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能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次履行罚金72万元。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与罪犯陈奕印的妻子丁培华签订了《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泉州市丰泽区司法局作出丰司矫评估(2016)00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罪犯陈奕印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罪犯的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劳动改造月考核表;
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表、监狱奖励审批表;
3、(2014)晋刑初字第1039号刑事判决书、(2014)泉刑终字第914号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4、缴纳罚金凭证;
5、《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罪犯陈奕印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奖励,已缴纳原判大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
且已落实帮教矫正措施,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奕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小成代理审判员 崔龙生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凤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