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初2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0000045-8。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飞龙数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41号商住楼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800000015003。
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飞龙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湖南路24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40802600002692,经营者金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飞龙数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迎江区飞龙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案外和解协议,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华敏审 判 员 陈澜竞代理审判员 查世庆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