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彭少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荣事达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庄美华。
上诉人广东荣事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知民初字第86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告的起诉请求涉及商标的跨类���护,亦关系到“荣事达”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本案中,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终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涉案标的为30万元,故本案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
据此,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