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志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
上诉人彭志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
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信息网络上虚假宣传并销售含有其商标字样的商品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