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执1120号关于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萌蕾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初1463民事判决已生效,因济南市天桥区萌蕾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济南市天桥区萌蕾超市主动缴纳案款9072.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9022.00元,交纳执行费50.00元,至此本案执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2021)鲁01执1120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