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远安县赛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5民初19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远安县赛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远安县赛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初1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江晓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远安县赛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改改,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远安县赛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将请求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以与被告远安县赛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6年5月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