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79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经营者胡敏婕。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得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一得阁公司预交),由一得阁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