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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291民初1798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179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耿荣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

经营者胡敏婕。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与被告新区慧淇办公文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一得阁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得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得阁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一得阁公司预交),由一得阁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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