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183806380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昌玲玲,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刘华先,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华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共3604.38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6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华先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897元,已执行到位3604.38元,尚有29292.62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