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1232号原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史援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光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雅昌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法定代表人刘沪华。
原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雅昌管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雅昌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7元,减半收取3128.5元,由原告深圳市雅昌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刚代理审判员 刘 颖代理审判员 邢 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万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