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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川01民初37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37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号17-1-9。

法定代表人王静辉,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6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精工哈轴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9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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