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初230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任有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洁,女,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重庆西奥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洪建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西奥皮草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原告在期限届满前未予交纳,并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