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元哲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勤,系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继革,天津恒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山东欣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益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