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495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袁成,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千家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吴诗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千家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